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 題:強化全流程管理 引導技術向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解讀
新華社記者王思北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發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辦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關鍵點,通過標識提醒用戶辨別虛假信息,明確相關服務主體的標識責任義務,規范內容制作、傳播各環節標識行為,將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專家認為,辦法是我國推進人工智能領域安全治理、促進產業規范健康發展、引導技術向善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國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領域邁出了構建安全可信生態的關鍵一步。
近年來,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術快速發展,為生成合成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
“然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日益逼真,也催生虛假消息傳播、身份信息冒充、惡意內容生成等新型安全風險,并削弱著公眾對網絡傳播內容的信任根基。”中國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學教授陳純認為,面對人工智能安全治理這一世界性難題,四部門適時出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配套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也同時發布,成為保障人工智能時代網絡生態安全有序的關鍵手段。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重點解決“哪些是生成的”“誰生成的”“從哪里生成的”等問題,推動由生成到傳播各環節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爭打造可信賴的人工智能技術。
——針對服務提供者,辦法明確應當對文本、音頻、圖片、視頻、虛擬場景等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在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功能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應當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
——針對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辦法提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線審核時,應當要求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說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并核驗其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
——針對用戶,辦法要求使用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發布生成合成內容的,應當主動聲明并使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標識功能進行標識。
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隱匿辦法規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者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此前出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標識有關要求,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標識的具體實施規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認為,辦法明確了生成合成內容制作傳播各主體的責任義務,用戶能夠清晰識別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減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術濫用危害,防范利用生成合成內容傳播虛假信息、實施電信詐騙等風險行為。
一方面,清晰的內容標識有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增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培養公眾對人工智能技術的理性認知。另一方面,對于服務提供者及傳播平臺而言,內容標識制度既是責任更是機遇,在鼓勵企業追求技術能力提升的同時,也將提升對產品社會影響的關注度,推動整個行業向更加規范、健康的方向發展。
良法善治,重在實施。專家認為,辦法的落地需要各方協同配合,推動標識工作行穩致遠。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副所長金波說,伴隨標識管理與算法備案、安全評估等機制逐步實現有機銜接,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合規或將成為相關部門開展人工智能監督檢查、專項行動的重點關注領域。在此進程中,如何平衡好發展與安全、創新與責任,提升執法的專業化、精細化、智慧化水平,從而培育出安全、開放、公平的人工智能產業生態環境,還需要深入探究。
“此外,‘人的因素’應融入人工智能標識管理的全過程。”金波說,要著重提升公眾對信息內容真實性、來源可追溯性的評估能力,積極培育公眾的人工智能素養,確保人工智能技術成果普惠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