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記者 劉藝淳 趙紫羽
近年來,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案件頻發。2024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涉新就業形態民事案件就有約8萬件。外賣員、快遞員等勞動者一旦遇到疾病、工傷,很容易處于權益受損的不利局面,新就業群體勞動保障堵點亟須打通。
勞動關系認定難,社保繳納壓力大
早上8點出發,晚上10點左右回家休息,這是沈陽外賣騎手沈聰日常的工作節奏。沈聰認識不少同行,大家的日程相似:抓住三餐時間高峰期,每單收入3至8元不等。不少人為了多賺錢,會繼續在夜宵時段跑兩三個小時。工作強度大、時間趕,交通事故不時發生,意外傷害風險大,然而一旦發生事故,騎手的權益保障卻是難題。
外賣員風雨無阻送餐 王翔 攝
江蘇省一名快遞員表示,快遞公司把一片區域包給第三方公司,甚至多層轉包,業內將這種模式稱為“眾包”,騎手接單自由度較高,結薪靈活。“平臺出于成本考慮,在勞動者入職較長時間后才會繳社保,由于人員流動性較大,不繳的情況也較普遍。”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標準勞動關系之上。而新就業群體常常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作協議”而非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工方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或實際用工關系存在爭議,這意味著部分新就業群體無法認定工傷。
在非標準勞動關系下,騎手的意外傷害保險也需自行購買,且理賠存在一定限制。一位曾與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北京眾包騎手對半月談記者說:“司機的保險公司讓我提供收入證明計算誤工費。可找平臺開收入證明時,平臺卻說這與他們沒有關系,最后保險公司根據最低工資標準賠付了,還要求在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就醫。”
平臺方通過層層轉包規避繳納社保,如果勞動者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行繳納社保,本應該由雙邊繳納的社保,轉而由勞動者單獨繳納,加重了勞動者負擔。半月談記者采訪發現,多名新就業人員曾自己繳納過社保,但因失業、更換工作、家庭支出增加等原因暫停繳費,長期參保意愿不足。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趙青主持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課題組于2022年至2023年訪問1600余名即時配送騎手和快遞員群體后發現,他們參加的社保險種人均不到兩個,沒有參加任何社保的從業者近三成,參加工傷保險的群體僅占從業人員的22%。
最高法發布指導性案例
對于勞動關系認定,目前主要依據相關部門2005年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眾包騎手需要與企業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需要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需要接受企業管理,是企業的組成部分。”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康說,眾包自由接單、隨時提現的特點讓事實勞動關系的判定遇到困難。
企業在眾包騎手注冊前已搭建好“戰無不勝”的平臺注冊協議。羅康認為,平臺將實質勞動關系認定依據的“勞動關系特征”通過技術手段進行了切割,用工主體、支付報酬主體、管理主體等都由不同的企業來完成。
勞動者到法院后,“該選擇誰成為被告”成為讓人頭疼的問題。“在司法判例中,大量的第三方公司通過論證‘自己并非合適的被告’讓人白跑一趟,只能再次選擇主體進行起訴。”羅康說。在實踐中,騎手受制于較高的訴訟成本,往往選擇私下調解。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3日發布第42批共4件指導性案例,首次發布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的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針對外賣騎手、網絡主播、代駕司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作出回應。
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
“最高法明確了‘類案類判’的觀點。”羅康說,這些案例會給更多法律從業者參照,新就業群體的權益保障將更加周全。
填補立法空白,壓實平臺責任
專家表示,面對新就業形態帶來的變化,我國勞動法律體系存在空白區,亟待補齊法律規范的制度短板,為新就業群體權益保障提供權威性、統一性的法律制度依據。
一是從法律法規層面對勞動關系認定進行調整。趙青建議,學界與實務界需要對不同類型的用工平臺、不同類型的新就業群體的豐富實踐判例進行總結歸納,不斷修訂完善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做到與時俱進。
二是創新設計勞動保障機制。一些城市已經根據新就業群體的社會保障現狀,開展試點工作,如廣東、浙江等省份先后發布了《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嘗試將新就業群體納入工傷保險體系。專家表示,這些探索有助于新就業群體保障政策體系逐步完善,但總體來看,相關機制還需要創新設計,比如在參保繳費標準上合理劃分繳費檔次,建立多方參與的籌資機制,減輕新就業群體參保的經濟負擔。
三是讓平臺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在羅康看來,數字平臺作為新就業群體的主要工作場所和收入來源,應承擔起為他們提供必要社會保障的責任。可通過制定“責任清單”引導企業提升法律意識,健全用工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新就業群體權益保障水平;強化政府監督指導作用,明確平臺企業在社會保障體系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