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評論員 王永杰 黃潔
近年來,因吸毒遭遇“塌房”的劣跡藝人并不鮮見,給社會輿論帶來一波波“強震”。2018年,知名歌手陳羽凡因吸食冰毒類和大麻類毒品被北京警方抓獲,令公眾嘩然。而陳羽凡并非孤例,近來又有知名電視劇參演演員因涉毒前科引發熱議。另據警方公開信息顯示,有些藝人甚至伙同他人生產毒品,打造制毒窩點。
藝人作為公眾人物,其行為不可避免會給社會大眾,特別是青少年群體帶來示范效應。近年來,國家多個部門和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都曾出臺相關措施,要求加大對涉毒等違法失德藝人的懲處。如國家網信辦“清朗”系列專項行動中包括嚴厲打擊網站平臺炒作“劣跡藝人”行為;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提出吸毒等“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一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制。
此外,管控涉毒藝人從業行為的地方法規也陸續出臺。如上海、浙江、山東等地都在地方禁毒條例中增加涉毒藝人禁演有關規定,《北京市禁毒條例》則對文旅、廣電等部門加強行業監管提出要求。
可以看出,針對涉毒藝人從業行為管理,已有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業規范作出較為具體的約束,但在現行的禁毒法等上位法中,尚未對這一問題作出較為清晰的界定,未能給地方法規、行業規范以充分授權。這意味著,對涉毒藝人的管理還停留在區域性、時段性的限制措施中,對涉毒藝人限制從業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尚存法律空白?;诖?,懲戒涉毒等劣跡藝人,加強行業自律,還需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持續釋放“法”力。
——將“應急發文”變為長期依據,實現法律法規和具體操作細則的邏輯融合。從操作層面上看,有專家認為,可將禁毒法中對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修改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樣,其他專門法就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更加細致的具體規定。同時,可參考地方法規,對涉毒藝人禁演范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將相關監管、宣傳職責壓實到相關責任部門。此外,可在電影產業促進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作出概括性規定,力求與禁毒法保持法律邏輯一致。
——既不搞“一陣風”,也要忌處罰過當。從行政處罰的處罰法定原則出發,以下幾個方面尚待在法律層面厘清:首先,明確規定涉毒藝人的具體處罰對象,除演員、歌手外,導演、編劇等其他演藝行業從業人員如有涉毒,也應受到行業規范的限制。其次,明確限制從業的決定和執行程序。對涉毒藝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主體部門,“負面清單”制定、執行程序,當事人相關的聽證、申訴流程都有待進一步明確。最后,明確限制復出后的從業范圍。一方面,應防止受到處罰的涉毒藝人任意轉移陣地復出;另一方面,應堅持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避免處罰過當,導致違法犯罪人員回歸社會后,過度限縮其作為公民的勞動權等基本權利。
——發揮多方力量,形成治理合力,為文藝行業健康發展筑起堤壩。毋庸置疑,對演藝人員涉毒做出特別的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罰措施有其必要性。應持續發揮行業組織等社會組織功能,營造行業內部自律生態;強化社會公眾的認知度和參與度,動員社會公眾以監督者角色治理亂象;明確演藝公司的社會責任,強化失德行為的自查自糾??傊?,懲戒涉毒等劣跡藝人,當從完善法律基礎出發,細化具體實施細則,以期形成依法治理、協同治理的良好局面。(作者單位分別為中國浦東干部學院、華東政法大學)
來源:《半月談》2023年第8期
原標題:《不能想復出就復出:依法懲治涉毒藝人》